(2021年12月28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
2021年12月30日共青團中央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團內規章制定工作,提高團內規章質量,形成完善的團內規章體系,提高團內規章執行力,推進依規治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內規章制定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南,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為遵循,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團,契合團的實際,為提高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提供堅強保障。
第三條 團內規章是團的中央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規范團的職能履行和團的建設活動、依靠團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團章是團的總章程,是制定其他團內規章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 制定團內規章,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ㄒ唬﹫F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ǘ﹫F的職能履行和團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ㄈ﹫F組織工作、活動和團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ㄋ模﹫F干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團組織職權職責、團員義務權利、團的紀律處分的,只能由團內規章作出規定,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團內規章的名稱為團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團章對團的性質、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基本任務和基本要求、組織制度和組織機構、團員義務權利、團干部隊伍建設、團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團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團員、團干部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團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團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第六條 團內規章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七條 團內規章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趾图訌婞h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
?。ǘ﹫猿忠渣h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ㄈ﹫猿謭F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在黨內法規的范圍內活動,注重團內規章同黨內法規的有機銜接、團內規章之間的相互協調;
?。ㄋ模﹫猿忠詧F章為依據,實事求是,從團的事業發展需要出發,從全面從嚴治團實際出發;
?。ㄎ澹﹫猿置裰骷兄?,充分發揚團內民主,實行正確的集中,規范執行決策程序;
?。﹫猿趾啽阌行?、規以致用,確保能用、管用、好用;
?。ㄆ撸﹫猿种贫ㄅc實施相統一,強化規章執行力,加強規章執行監督和實施保障。
第八條 團中央辦公廳承擔團內規章制定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建立健全團內規章執行責任制。
第二章 權限
第九條 團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團內規章:
?。ㄒ唬﹫F的性質、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職責和使命;
?。ǘ﹫F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
?。ㄈ﹫F員、團干部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ㄋ模﹫F的職能履行和團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ㄎ澹┥婕皥F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F的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制度;
?。ㄆ撸┢渌麘斢蓤F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規定的事項。
必要時,團的中央組織應當就制定團內規章事宜向黨中央或者黨中央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團內規章:
?。ㄒ唬┴瀼乇炯夵h委要求,依據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本地區(系統)團的職能履行和團的建設方面的制度;
?。ǘ榱素瀼貓绦袌F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作出配套規定。
第十一條 制定團內規章涉及黨委、政府相關部門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 上位團內規章明確要求制定配套團內規章的,應當及時制定;沒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團內規章,不得超出上位團內規章規定的范圍,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除非必要情況,對上位團內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三條 制定團內規章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團內規章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分步推進,逐步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團內規章體系。
第十四條 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制定工作規劃,由團中央辦公廳對團中央機關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并廣泛征求意見后擬訂,經團中央書記處會議研究審定。
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團中央辦公廳匯總機關各部門建議后擬定,報團中央書記處審定。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可以編制本地區(系統)團內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并報團中央辦公廳備案。
第十六條 團內規章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七條 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按其內容一般由團中央有關部門起草,綜合性團內規章由團中央有關部門牽頭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特別重要的團內規章由團中央書記處組織起草。
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八條 團內規章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Q;
?。ǘ┲贫康暮鸵罁?;
?。ㄈ┻m用范圍;
?。ㄋ模┚唧w規范;
?。ㄎ澹┙忉寵C關;
?。┦┬腥掌?。
第十九條 起草團內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聽取各級團組織和廣大團員、團干部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法律、黨內法規、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有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
第二十條 起草團內規章的機構,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團內規章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起草團內規章,應當與現行團內規章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團內規章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團內規章的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團內規章草案形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根據團內規章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團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和基層團員、團干部、機關公職律師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青少年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團內規章草案,應當充分聽取青少年群眾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三條 起草部門向審議批準機關報送團內規章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團內規章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五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審議批準機關收到團內規章草案后,交由規章工作部門進行前置審核。前置審核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ㄒ唬┦欠穹蠄猿贮h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政治要求;
?。ǘ┦欠裢h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ㄈ┦欠裢瑧椃ê头刹灰恢?;
?。ㄋ模┦欠裢瑘F章、上位團內規章相抵觸;
?。ㄎ澹┦欠衽c其他同位團內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欠窬蜕婕暗闹卮髥栴}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ㄆ撸┦欠翊嬖谥\求部門利益問題;
?。ò耍┦欠穹现贫嘞?、程序以及規范表述要求。
對審核出的問題,規章工作部門可以向起草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如果起草部門不采納修改意見,必須說明充分理由。如經研究商量后,仍存在不同意見,規章工作部門可以向審議批準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并附起草部門的考慮。
第二十五條 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草案的審批,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ㄒ唬﹫F章修正案草案應當由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ǘ蕜t草案一般由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批準;
?。ㄈl例草案一般由團中央常委會會議或者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
?。ㄋ模┮幎?、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團中央書記處審議批準,可以采取會議研究或者傳批的方式;
團內規章草案涉及需要由黨中央或者黨中央有關部門決定內容的,應當提交黨中央或者黨中央有關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草案,由其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審議批準。
第二十六條 經審議批準的團內規章草案,由規章工作部門按照程序發布。
除團章外,團中央制定的其他團內規章一般采用團中央文件形式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采用團(工)委文件形式發布。發布時,團內規章標題應當添加題注,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發布日期。
團內規章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外,應當在團報團刊團網和團屬新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團中央備案,并按照本地區(系統)黨組織有關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第二十八條 報備團內規章,應當同時提交備案說明,備案說明應當寫明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標來源、征求意見、審議簽批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團內規章,可以先試行。試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試行期滿后,要根據試行情況作出正式發布或者停止試行的決定。
第三十條 團內規章如果與施行后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沖突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作出修正或者予以廢止。
修正或者廢止之前,應當以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條 制定團內規章,應當嚴格遵循效力位階要求:
?。ㄒ唬﹫F章在團內規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團內規章都不得同團章相抵觸;
?。ǘ﹫F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團內規章不得同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工作中發現備案的團內規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團中央辦公廳應當書面提醒:
?。ㄒ唬┯嘘P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
?。ǘ┯嘘P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的;
?。ㄈ┯嘘P規定不夠合理的;
?。ㄋ模┲贫ǔ绦虿灰幏兜?;
?。ㄎ澹┎环暇單募?、改進文風要求的;
?。┟Q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的;
?。ㄆ撸┢渌枰嵝训那樾?。
制定機關在收到書面提醒后應當主動整改,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并在收到書面提醒后30日內報告團中央辦公廳。
制定機關多次出現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團中央辦公廳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工作中發現備案的團內規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團中央予以責令改正或者撤銷:
?。ㄒ唬┻`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ǘ┻`反憲法和法律的;
?。ㄈ┩瑘F章、上位團內規章相抵觸的;
?。ㄋ模┟黠@不合理的;
?。ㄎ澹┎环现贫嘞薜?;
?。┢渌麘斬熈罡恼蛘叱蜂N的情形。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后及時處理,并于30日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對復雜敏感、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同有關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或者報告有關處理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團中央辦公廳應當視情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團中央書記處研究追究制定機關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團內規章,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團內規章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款具體含義或者適用問題的,應當進行解釋。團中央制定的團內規章由團中央或者授權有關部門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和系統團(工)委制定的團內規章由制定機關解釋。
團內規章的解釋同團內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團組織和全體團員、團干部負有遵守團內規章、維護團內規章嚴肅性的義務。團干部尤其應當牢固樹立執規是本職、執規不力是失職的理念,敢于擔當、勇于負責,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宣傳團內規章,帶頭嚴格執行團內規章。
第三十七條 團內規章制定機關應當視情對團內規章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確保團內規章得到有效實施。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團內規章清理工作,及時開展集中清理,根據需要開展特定內容或者特定范圍的專項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開展即時清理。根據清理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等決定。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滯后于實踐發展的團內規章。視情可以采取修訂、修正案或者修改決定等方式修改,對相關聯的團內規章可以開展集中修改。修改后,應當發布新的團內規章文本。
第四十條 團內規章的編纂、匯編、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機關所屬規章工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團內規章的修改,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青聯、學聯、少工委制定專門規章制度,在依據各自章程的前提下,由同級共青團統籌,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